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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 CCC 迎来重大修订!你的企业会被划为ABCD哪类?

发布时间 : 2026-10-02

来源 | 中照网


9月23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修订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灯具(试行)》(CNCA-C10-01:2026)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镇流器(试行)》(CNCA-C10-02:2026)。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委托人意愿,按旧版或新版规则开展CCC认证;2027年1月1日起,必须按新版规则执行。已颁发的有效证书可继续使用,转换采取产品变更、到期换证等自然过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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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布会,没有新闻通稿。但对于照明行业而言,这份文件的分量,不亚于一次监管逻辑的换挡。




一、不是“新标准”,是“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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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清楚的是本次修改的是灯具的产品标准还是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灯具的安全性能作出了规定,而认证实施规则则规定了认证机构如何进行检验、工厂怎样管理以及证书是如何发放的。前者的目的是提高技术水平,后者的目的是规范操作过程。技术门槛早就已经更新换代了,现在真正需要改进的就是流程门槛了。


新规定的内容非常广泛,总共二十章,附件里有对认证单元分组和抽样的规定、对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定期验证的要求等等,在整个认证申请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几个值得注意的“规则细节”


新规定中有一些地方做了修改,会对企业日常的合规工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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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被写入规则正文。新规定中提到认证机构要将生产企业分成A、B、C、D四类,其中分类的标准有工厂检查的结果、国家及地方的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企业的信用情况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等。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频次为2年1次,D类企业为1年3次,且跟踪检查“不预先通知”。这意味着,企业的“历史合规记录”将直接决定它被监管的密度。


其二,产品一致性自查被制度化。规定要求生产方每年要对所有的有效的CCC证号做两轮的产品一致性自检,并且要出具自检报告由认证质量负责人签名认可。如果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话,则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且马上告知认证机构。这样就把一部分认证后的保持一致性的责任转到了企业的内部管理上面来。


其三,大型灯具获得专门的认证通道。新版规则首次为“大型灯具”设置认证模式2(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并配套了专门的设计鉴定资料审核和验证要求。大型灯具被定义为重量大于100kg,或尺寸超过特定阈值、安装在人员聚集场所的照明和灯饰一体化灯具。这一调整回应了大型定制灯具“无法整灯送检”的现实困境。




三、对照明企业的实际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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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照明行业所处的监管环境来看,这样的改变已经很明了。


自2026年起,CCC认证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9月中旬央视曝光的质量督察中,中山多家灯具企业被查出“三无”产品、“套证”冒用、撤证后继续生产等问题。此前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2025年认证有效性抽查中,2483批次抽查撤销764张证书,灯具类占79张。


新政策实施之后,“事后追责”的方式变成了“事前预防”,即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一致性自检制度以及获得许可后的检查频率不同等措施的目的都是使生产企业的合规程度高的企业受到的影响较小而低的则无从逃避。


对于照明企业来说,过渡期为2026年12月31日前,在此期间内,并不是单纯的等待换证的过程,而是要按照新标准来对自身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主要原材料变更控制程序以及产品的符合性自检情况进行再审查。特别是曾经受到过监管抽验的企业,在D类分类之下所面临的高频率无预警检查将会常态化地成为一种合规的压力。



结语

一份CCC认证实施规则的修订,在照明行业的日常语境中,往往不如一款新品的发布引人注目。但当监管的“流程门槛”抬高,合规能力本身正在成为一种竞争要素。对于那些在原材料采购、生产一致性、质量体系上已经建立起扎实基础的企业而言,规则趋严未必是负担——它清退的是那些依靠“送检合格、量产走样”来获取成本优势的对手。过渡期还剩三个月,时间不算宽裕,但方向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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